{{ $t('FEZ002') }} 人事室|
轉知有關114學年度教師請「身心調適假」之相關規定及執行方式,請依說明辦理:
一、依據前揭規定及會議決議,自114年10月10日起,教師為調適身心需要,每學年得請「身心調適假」3日。教師請家庭照顧假及「身心調適假」之日數,均併入事假計算。另教師請「身心調適假」所遺課務之代課鐘點費,由該部與各地方政府各自負擔50%。
二、本案適用對象及補助經費核撥程序,說明如次:
(一)適用對象:
1、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編制內專任教師及長 期代理教師、專聘教師、專職原住民族語教師。
2、教育部補助之編制外增置代理教師等教學人員。
(二)補助經費核撥程序:因該部補助經費係分2期撥付,為避 免補助款尚未核撥前影響教師權益,請貴校(園)先由 人事費項下支應相關代課鐘點費,俟補助經費核撥後再 行轉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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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3') }} Invalid date
{{ $t('FEZ014') }} Invalid date|
{{ $t('FEZ004') }} 2025-11-26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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